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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联社《关于辽宁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七日

关于辽宁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省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确保粮农稳步增收,有效缓解春耕资金压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07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提前进行,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调价综合直补资金待国家政策确定后再予发放。现就2007年全省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对粮农直补资金分配和发放办法,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粮农发放补贴依据,资金发放渠道等相关政策,今后保持相对稳定。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直补资金规模。2007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规模为6.94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4.6%。
  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市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省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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