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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五)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用账户。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占用。
  第十五条 市级救助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审批情况,按月下拨。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各区民政局要按当地城市特困居民户数1%的比例,测算出本地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数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各区要严格按规定比例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与每年3月底前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各区财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各区将应承担的医疗救助资金划入专户后,视实际支出资金额度拨付市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九条 各区医疗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要接受市民政、财政及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或发放的地区,停拨市级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如数追回,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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