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困居民凭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再就业的首次体检,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部门免收体检费、对特困户子女免收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三)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第六条 市慈善医院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困居民进行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凭慈善医疗手册在市慈善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中西医药费减收5%;手术费、住院床位费按半价收取。
第七条 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可以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八条 特困居民因医疗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溪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在接到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责成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申请转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医疗救助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区上报的审核意见立会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并获批准的,责成救助申请人所在区民政局按批准的救助额度发给现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