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3]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全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和其他协作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区居民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同类级别的企事业医疗机构、部队编外医疗机构)及所属社区卫生门诊,都应开设城市特困居民门诊和特殊困难居民病床,并为特困居民提供下列优惠:
  (一)特困居民凭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旧诊,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门诊护理费;需CT、MRI等大型设备检查时,减收20%的检查费;城市特困居民住院治疗10日内的,减收20%的床费;家庭病房床费按规定减收1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