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意见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审核个人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获得批准的,由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报区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医疗救助通知书》。
第十九条 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审批情况。
第七章 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区民政局要按当地城市特困居民总户数1%的比例,测算出本地区全年医疗救助人数、资金需求数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拨入财政低保专户(其它资金可直接拨入低保专户),并在低保专户中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救助专用账。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与低保资金混用或借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在区财政资金拨入专户后再按比例下拨,并实行总量控制、节余下年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款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市民政局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区民政局按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及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八章 救助发放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承兑,并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在接到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后,应及时拨付和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