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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失效]

  第七条 患重大疾病需政府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必须在市内指定医院就医。
  第八条 各指定医院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服务。
  第九条 特困居民到本市以外或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十条 各指定医院要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按当年实际发生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确属特殊情况,需向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同意,可一次性给予增加。

第五章 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医疗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溪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获得批准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两份,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志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享受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救助审批

  第十四条 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或责成社区居民委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呈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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