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改善的实惠。制定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有关意见,规范旧村(居)改造工作和房地产开发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旧村(居)改造过程中的违法建设。按照政府组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旧城区、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危旧房和城中村整治,科学制定规划,严格整治标准,分批组织实施,全面立体整治,使旧城区、城中村面貌明显改观。达到规模要求的开发项目,要按规定建设“中水回用”设施。落实社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办公、警务、计生、文化活动、社会保障、卫生、市民学校、城市退休社会化管理、职业介绍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场所。扩大社区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档次和水平。关心弱势群体,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制定出台《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由“暗补”改“明补”,逐步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确保城市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阳光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年底前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分别完成60%、70%、80%以上,城市背街小巷整治完成80%以上。制定出台贯彻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意见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继续强化居民小区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各方面关系,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继续制定完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小区基础设施完好,功能完善,方便居民生活。
(四)继续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在省定指标之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保持在90%以上,主要污染物浓度优于二级标准。按计划完成城区管网配套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截污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大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实行“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加强排水水质监测,确保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制定不达标饮用水源地总量控制方案,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工程项目的论证及筛选。推广清洁能源,取缔直接燃煤的工业炉窑。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点源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电厂脱硫及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杨寨、南定地区的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推广清洁燃料。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确保全市医疗废弃物实现专人收集、专车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证环境安全。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建设,系统规范施工现场围档、临设、材料布置、污水排放、宿舍、食堂、厕所、垃圾清运等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和噪声,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杜绝出工地车辆污染路面。继续实施孝妇河流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同时对其他骨干河道进行治理。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清除河道垃圾,保持水面清洁,绿化美化河湖堤岸。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城市化,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城市用水普及率达到99.5%以上,村镇自来水人口普及率达到96%以上。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城市,全力推进中水回用、一户一表改造、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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