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07年3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
2.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表格,并将这些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二)审核公示(2007年6月底以前)。
1.各市和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及社团组织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全省的清理结果按要求于3月底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批准。
3.6月下旬,待部际联席会议对我省呈报的项目审批后,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建章立制(2007年7月)。
国务院将于7至8月份出台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文件,我省各地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边清理,边规范。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理边规范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收费的,要立即清理,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