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因特网页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依法可以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