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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0日)废止

杭州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产办[2007]8号、杭财农[2007]257号)


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文件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制订了《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2007年5月8日

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浙农产发〔2004〕2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和《关于金融支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在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为本市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担保机构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
  2、有固定场所和专职人员,有完善的担保章程;
  3、机制灵活,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4、担保资金运行质量好,年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
  5、办事程序简便,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
  6、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年日平均担保额(仅指对农担保,下同)在6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违规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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