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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OOO年七月十三日

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预算,节俭财政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财力追加的各类专项经费,具体包括:

  (一)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人员经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 车船燃料常修费、常规会议费、杂支费等经常性经费支出预算。

  (二)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船大修费、专项会议费 、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一次性经费支出预算。

  (三)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预算。

  第三条 追加单位预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和一次性经费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应将申 请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政府不再直接受理申请追加单位预算报告。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和市领导同意,以及市财政局文件规定追加的一 次性经费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应将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办公室登记,由市财政局办 公室转交相关科室按规定处理。

  (三)市本级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预算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 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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