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