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继续健全完善农机“以钱养事”的工作机制,明确乡(镇)农机推广的公益性职能,提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建立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运行机制,落实好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和县级财政预算等农机公益性服务经费。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促进和培养壮大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坚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机协会、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组织,完善农机维修网点建设,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经费,逐步加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形成全社会关心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机系统的基建项目要统筹考虑,适当安排;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农机部门的配合和技术指导,解决好农艺与农机推广相适应的问题;科技部门要重点支持农机科研攻关、关键技术推广和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水利部门在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安排小型排灌设施配套、改造资金;交通部门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暂免征收养路费;教育部门要对农机职业教育予以扶持;国土资源部门在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中,要把田间机耕路建设与沟渠建设结合起来,保证农业机械能够下田作业;税务部门对从事农机研究、开发、生产、作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购置农机具的信贷支持。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引导,集体、民营和个人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机械化投入机制,引导基层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速农业机械化发展。 鼓励农机工业企业通过实体联合、产业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构建新型农机工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