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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的通知
(杭土资[2007]63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库建设,适应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使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国土资源基础空间数据(以下简称空间数据)是指杭州市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来表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相关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诸多方面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空间数据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提供人)负责空间数据提供、保管、维护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空间数据使用者(以下称数据使用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国土资源相关调查、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利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涉外使用空间数据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空间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空间数据使用实行协议许可制度。数据使用人可以按时间或者项目两种方式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协议应注明数据内容、使用范围、使用费用、知识产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数据使用人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数据提供人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第七条 数据使用人应当在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空间数据。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该空间数据,不得将该空间数据用于许可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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