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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 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其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原始登记凭证;
  (四)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限制查询:
  (一)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在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范围内查询;
  (二) 涉及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代为管理的房产,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不对外查询;
  (三) 房屋权属登记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业务文件材料不对外查询。
  (四)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不对外查询。
  第八条 查询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档案馆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表》,明确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和用途,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组织证明。
  第九条 查询他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及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 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应当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监护人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关系证明;
  (二) 房屋继承人应当提交其发生继承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法律文书);房屋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公证材料;
  (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 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查询证明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上述(一)、(二)、(五)事项委托查询的,除按该事项规定提交材料外,其委托人还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认证;其委托人查询范围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内载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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