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切实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八)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专项维修金制度。要加大维修金的归集力度,强化监督,确保维修金依法收取。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
(十九)要切实落实《业主大会规程》,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各住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改善发展环境 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住宅与房地产项目进行集中会审,共同决策,联合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住宅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确保我市的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十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二十二)坚持依法许可,规范审批,加强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行政审批,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减化办事程序,取消一切与项目开发、房屋交易无关的验证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调控办法,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及时研究和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