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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引导和鼓励外地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竞争;扶持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限制并淘汰一批条件不具备、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投资等行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限半年内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严格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以及土地办证规费和城建配套费等工程报建规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减免。
  (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环节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建立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计划意见,房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其它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要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并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设计优、功能全、环境美、质量高、服务好。在住宅小区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要完善住宅小区中各项共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老城区住宅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新城区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整顿市场秩序 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管理的执法力度,加强房屋交易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交易和中介服务环节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私下交易、合同欺诈、面积缩水、重复抵押、多头出售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核发预售许可时,应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记,防止用于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大力推行“放心中介”活动,切实解决因房地产交易不规范造成的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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