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根据各地的住房发展规划要求,选择交通出行方便、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落实项目的具体空间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地块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旧城改造需要,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城市旧区改建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停止审批黄冈市区和县(市)城区所在地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从2007年起,新建住宅必须纳入住宅小区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临街项目符合街景规划的除外)。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全、环境美,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多功能住宅小区。
(四)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从发文之日起,凡此类项目,包括已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用地、施工手续而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建设;一律停批单位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县(市)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核准以及立项报建审批手续。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加强城区居(村)民私房建设控管。黄冈城区及各县(市)中心城区,今后一律停止新的私宅用地审批。城郊农业户口人员宅基地供应对象只限于本村祖居户。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条件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已供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私宅的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
三、规范土地市场 建立房地产用地统一储备供应制度
(六)黄冈城区、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住宅与房地产用地一律实施土地储备,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的机制。严禁先用后批,私下交易。市、县(市)所在老城区存量土地,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现使用者协商形成收储意向后,纳入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计划,经地价评估后,按照“参考周边地区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原土地使用者合理收益”的原则,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付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收购资金予以储备,各单位不得私下转让或建房。今后凡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严禁城区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私下向单位、个人和开发商供地,严禁向城镇居民及非本村村民供应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建立用地计划公告制度,并根据市场供求现状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用地计划供地,合理调控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