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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意见

  3、土地资产。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有缺口的,按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发〔2004〕116号文件规定申请土地出让金的“先征后返”;以租赁方式处理土地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产以国有股形式投入企业。
  4、无形资产。对企业改制前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各类资质等,应评估作价。
  上述各类资产处置中,企业改制资金有结余的,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系统内职工安置有缺口的其他企业调剂使用。
  5、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的,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数额较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准。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
  (六)职工安置。企业要依靠职工推进改革,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企业要采取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国有职工身份。可采取付现安置、资产安置等多种方式转换职工身份。
  1、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对职工进行全面清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审查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对职工身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分类安置。根据企业职代会确定的企业改制基准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内退”方式处理。内退期间生活费按不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清算。内退生活费连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提取,并全额拨到市财政社保基金账户。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同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一次性发给个人。
  除上述外的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处理。计算到职工个人的安置费按职工个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安置费标准按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重组改制标准执行。职工安置费原则上以付现为主,企业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应由购买者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后分期偿付。
  对于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自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的,应聘后可将一次性安置费划给新企业,作为职工对企业的股本投入或新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不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或落聘的,安置费一次性发给个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企业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和改制时按“内退”方式安置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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