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改制程序。重点是抓好方案制订、审批、实施,落实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重点环节。
1、方案制订。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评估、审计机构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合理产生,评估结果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脱困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核准或备案。企业在评估、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在工作专班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拟改制形式、债权债务处理方式、职工安置办法,合理测算职工安置费用、明确改制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步骤等。
2、方案审批。企业制订方案后,报送市企改办进行审核、论证、批准改制立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预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涉及债务处理方式报主要债权人征求意见。企业改制方案初审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其中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经职代会(或职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市企改办提出申请。市企改办对报送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批复,对涉及资产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市企改办认为有必要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3、方案实施。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复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改制工作专班(或破产清算组)组织、协调企业实施改制、进行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严格实行“进场交易”制度,不允许企业私自转移、隐匿、协议转让、自主降价处置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资产、股权交易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转让方应根据转让标的额度大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按照有关要求选择公开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涉及协议转让的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产权交易完成后,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交易鉴证手续。改制企业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处置批复和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
三、扶持政策
(五)资产处置政策
1、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改制企业所占用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进行剥离。剥离后的资产,实行整体移交,或实行托管、改制转为民营。
2、出售职工住房和置换公房产权所得。改制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和置换的公房所得资金,在预留20%用于房屋维修的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用于抵减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