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食直补对象
享受粮食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市对各县(区)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县(区)上年规模内实际粮食直补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6年全市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核定各县(区)粮食直补规模。
(二)各县(区)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
各县(区)要按照本地区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本地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亩),并在补贴发放开始前在本地区公布。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农民补贴网络建设,设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地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要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区)据实发放办法。市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各县(区)粮食直补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方案,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照补贴实施办法,通过农信社,按期向种粮农民发放。
此项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要求在2007年5月10日前全部结束。
(三)为避免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