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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在2007年底前,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企业工资拖欠。

  (三)认定范围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或者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在工资支付日5日前经与职工方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一)成立组织机构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市里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市国资委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重庆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企业工资拖欠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工资清欠责任。要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摸清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底数,指导企业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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