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
  (二)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
  (三)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
  (四)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
  (五)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
  (六)中小企业类。
  以上六大类建设项目,每类可相应设置二级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黄州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市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筛选后集中报市合作办,市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规定时间外,申请当年开发性金融支持项目的,由市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作电子地图。每一个储备项目均要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中。
  第十二条 项目已经市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