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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四)鼓励参与农产品长途贩运。对合法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涉及超限超载的,可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对农村经纪人运输各类新鲜蔬菜、瓜果、活畜禽、水产品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

  (五)鼓励参与农产品连锁经营。支持从事农产品流通的龙头经纪人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到城市社区。支持具有较大规模,从事农产品物流配送的农村经纪人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农村经纪人连锁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其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六)鼓励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鼓励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村经纪人以流通网络为基础,适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凡取得项目资格的,采取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投资参股、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各级财政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落实扶持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五、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统筹规划,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纳入地方或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典型示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一步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守法诚信经营、带领群众致富的优秀农村经纪人和执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其典型事迹,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工商、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村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对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认真落实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经纪人信用监管机制,确保农村经纪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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