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渝府发〔2007〕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意义
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农村经纪人是在农村经济领域,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不同形式收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有利于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带动农业产业协调发展;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解决供需矛盾,加快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广实用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支持、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遵循“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着力消除阻碍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因素,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为搞活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大培育发展力度,使全市农村经纪人总量大幅增长,服务区域和行业领域进一步拓宽,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显著提高。到2010年,力争全市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达到6万人,农村经纪人1万户,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村经纪龙头企业,引导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市、区县两级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
三、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