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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加、依法依规;目的是:充分利用火灾责任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时间和范围是:2006年至2008年,在全市重要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即: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各方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建立火灾救援、灾后处理联动机制,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制订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保险公司及其相关的专业技术评估机构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开展灾后调查评估、救援及理赔工作。
  (三)安全监管、交通、商业、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支持本系统或行业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
  (四)开展火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要在省保险监管机构和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基于不同火灾风险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定简便、高效的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滥用承保方的优势地位作出对投保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保险公司拟订的火灾责任险条款,应经有关专家评定,并征求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后,报省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要在省保险监管机构和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联合第三方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性社会机构,制定火灾责任险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开展对投保单位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原因分析、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加强对社会单位投保前的火灾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改善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时要及时提出排除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的又一重要途径;在省保险监督机构和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与协调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公共消防宣传教育、火灾安全与风险评估、预防火灾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灭火和抢险救援伤亡人员的扶助等消防公益事业,以提升我市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单位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防范火灾的多种途径,宣传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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