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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6月)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赔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社会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责任险是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险种,是以火灾事故中投保人对第三方受害公众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后,其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
  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先在全市重要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积极探索开展火灾责任保险试点,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向全市全面推广。
  近年来,因火灾导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人员伤亡的灾难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火灾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因未投保,不能及时向第三方受害人予以赔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政府工作的压力。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和帮助保险公司逐步扩大火灾责任险投保覆盖面,降低火灾责任险保费标准,提高理赔效率与质量,建立第三方参加的具有客观公正性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与损失评估和火灾原因分析机制。要通过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促进社会单位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发生,将可能由此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通过相关部门、保险公司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推进全市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使火灾责任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开展火灾责任险试点工作的原则、目的、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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