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医疗和药品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利益,规范医疗和药品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医疗和药品市场秩序,配合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之日起至5月末对全市医疗和药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
二、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诊疗和药品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
三、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设置标准、人员资质、技术开展、执业行为和广告宣传及质量与安全、环境与服务、收费与价格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四、对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重新准入。
五、依据《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吉林省民营医疗机构整顿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