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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各级公安部门  要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地下作坊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工作力度。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和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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