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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通过鼓励辞职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进行分流安置,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严格依据政策做好关系解除、身份置换等工作。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对竞岗落聘分流的原在编国家农技人员和省聘农技人员(不包括离岗创业和提前退休人员),要发放一次性身份置换金,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必须补发的欠发工资(仅针对全额、差拨款额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省财政对苏北5市和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黄桥茅山老区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乡镇分流的国家干部和省聘人员予以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辖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省辖市范围内政策必须相统一。
  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对于编外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清理裁减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和由农民负担的各类补贴人员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1999〕27号)的规定进行清退。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纳入乡镇机构改革整体推进,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五)加强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省农林厅会同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负责。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掌握和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做好配合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设置与编制核定等工作的管理。人事部门要加强人员竞争上岗与分流安置等工作的指导,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经费投入,督促县乡切实落实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并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协调落实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交与关系转移以及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事项。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的改革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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