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将除水利、畜牧兽医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渔区乡镇可增挂乡镇林业站、水产站牌子),作为国家设在乡镇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于农业产业区域性特色比较明显的地方,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也可以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合理设置机构,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或县(市、区)直管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录(聘)用、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其人员录(聘)用、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科学核定编制。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市、区)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要统筹安排,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编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机构改革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数内确定。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和统发范畴。人员聘用期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