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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2002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分类改革,努力构建新型、高效、精干的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改革进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推开,已进行改革的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围绕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级及县以下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等推广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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