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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市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实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行业体系和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把种子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种子广告内容要符合法规规定,广告内容描述的主要性状应当与该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发现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意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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