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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的原则,按照国办〔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要求,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
  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分流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区市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问题。
  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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