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17号 2007年4月2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的发展,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良种覆盖面积不断扩大,对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种子管理上也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稳定。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政策、舆论和市场环境较好。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精神,抓住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扎实推进,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到期未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