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依托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发展消防保安力量。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中心,到2010年使我市80%的重点单位实现远程监控。
  八、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要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