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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北钢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
  (三)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部门、各行业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坚决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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