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07〕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本溪市“十一五”消防总体规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溪市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