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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第六章 履约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妥营运手续。

  中标人可将标志牌使用权授予其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并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全部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它经营者。

  第五十条 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中标人的其它方面进行年审和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作出限期整改、取消使用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日内收回中标人标志牌使用权,交给替补中标人使用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标志牌使用权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四)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使用权的。

  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同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

  替补中标人获得使用权的,其年限为原使用期剩余年限。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在使用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实际投入满1年后申请终止使用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终止使用权后,中标人应立即交回标志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予以退还。收回的标志牌可交给替补中标人使用或收回重新组织招标。由替补中标人使用的,其使用年限为原使用期剩余年限。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代理机构的,同时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招标程序的。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给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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