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在开标前重新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将重新审核并在开标前予以确定。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异议最终裁决人。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超过6个的招标项目,技术审查小组将根据最终的标前分结果,推荐前6名参加下一阶段评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书和商务文件正本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投标书和商务文件正本,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但不合格投标人的、被撤回的和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和商务文件正本一律视为废标,连同未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人的投标书和商务文件正本不予拆封,其投标书和商务文件正本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开标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2、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商务文件正本或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4、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专家库由以下人员组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
1、本省从事运管工作的科级(包括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2、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作、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