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封装,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报名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章 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在省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由于各种原因被政府部门要求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开标7个工作日前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由招标人将标前分的初评结果和投标人申报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公示,并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