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资协议中必须有控股方,并按照控股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的标志牌使用权属于投资协议的控股方。
参加筹建该经营实体的各企业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由控股方将标志牌经营权委托合资企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参与异地跨市标志牌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的班车客运资质。异地投标中标后,中标人必须委托其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营。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它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后查询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