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因违规(章)或其它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标志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制定客运线路年度发展计划。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线路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标志牌的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当公开招标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南方日报、广东招商信息网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经营资质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标的;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邀请函(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项目可以是一条线路,也可以是两条及以上线路的组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