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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9日)停止实施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办法
(粤交运函[2003]421号 2003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资源的配置,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权的招投标活动。

  跨市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经营该跨市线路旅客运输资格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标志牌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为评标依据的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志牌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标志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一)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开)增的班车标志牌;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收回的原标志牌,根据运力调控要求和优胜劣汰原则,决定重新投放市场的标志牌。包括:

  1、企业无法经营而退出市场的标志牌。

  2、因企业经营资质与其经营线路不符而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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