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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比例5%左右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建设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买成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免收税费的优惠。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只租不卖,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或者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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