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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16日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购置、补贴等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补贴给付工作;

  (四)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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