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七日
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的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项资金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还本付息。
(二)额度匹配,控制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金额应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偿债额度相匹配,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防范债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入、土地成本返还及土地出租收入等;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三)其它资金: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投入;
(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
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偿还银行债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补贴)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其偿还银行债务和投入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市城投公司有权以此形成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该项权益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