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按照全面建设“法治江苏”和“平安江苏”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提请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制定政府规章,促进消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推进依法治火。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消防技术地方标准。
2.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每年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考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建设、安监、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强化社会单位自我管理主体意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体系。
3.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评估、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5.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消防保险、金融调节机制,使保险承保、金融信贷与投保、借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制约,促进保险、金融和消防良性互动。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大力推行保险,并明确保险费用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建立强制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