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后新建住宅建设标准
1.回迁住宅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本县(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但在本县(市)应统一面积标准,并满足回迁居民入住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
2.商品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改善旧居住区标准
改善旧居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状房屋建筑整齐、质量较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平房区,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条件的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环卫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后的住宅区,要具备地方特色突出、建筑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的特点。
四、改造资金
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居民自筹、开发收益转投、土地收储收益转投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五、优惠政策
遵照省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同时可比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六、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细则
各县(市)根据省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意见,编制本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采用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或根据权限参照省、市政策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棚改领导机构批准实施,并报省棚改办备案。
(二)编制改造方案
市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各县(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明确操作方式,制定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上报市棚改办审定,省棚改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编制本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文件,使棚户区改造的操作实施具有规范性、科学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要统一、公开。
2.依法组织拆迁。各县(市)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期限和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阳光拆迁、亲情拆迁、和谐拆迁。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进行恶意炒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