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精神,从2007年起,我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建成区内重点棚户区进行集中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界定标准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第九次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吉林、促进工业强市和经济建设为目的,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把党的政策和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二)县(市)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
(三)坚持的原则
1.坚持省统一领导、市政府组织、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市)政府是辖区内重点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市棚户区改造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
2.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成区内矿区住宅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尽可能多的实施政府收储。
4.坚持重点棚户区改造和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5.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同时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充分体现地方民俗和建筑特色。
二、工作任务目标
各县(市)计划完成改造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必须做到当年回迁安置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100%。任务下达按省计划平均分配,每个县(市)10万平方米。
完成任务情况的确认,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回迁面积为完成计划面积,超奖少罚。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力求做到“拆得了、迁得回、住得起、管得好”。真正把好事办好。
三、建设标准